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缴纳管理费。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的,减免管理费。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审定报批,所收管理费由执行单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上交地方财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