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养犬人的基本情况变更,《养犬登记证》遗失,以及犬只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于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