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法规的起草第十一条已废止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方面起草。法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