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公路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承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行驶,应当事先向自治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其监督下通行,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