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垃圾,堆放和焚烧物品;(二)采矿、挖砂、取土、烧窑;(三)摆摊设点,打场晒物;(四)填塞、挖掘排水沟,向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五)损坏公路设施。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