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变公路线路;(二)拆除、移动公路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加水站、加油站以及洗车场、停车场等;(四)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的机具上路行驶;(五)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