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变公路线路;

(二)拆除、移动公路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加水站、加油站以及洗车场、停车场等;

(四)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的机具上路行驶;

(五)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