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