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