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如实提供与查处案件的有关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及其它相关者等情况的;(二)检举其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