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传授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