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