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样品和有关书证、物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伪证,转移或者毁灭证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