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责任第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提供场地、设备、技术、资金、发票、证明、原辅材料、包装物、运输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