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保护经费的;

(二)因不负责任造成元上都遗址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三)随意变更元上都遗址的各项规划及界限和功能区域的;

(四)对检举、控告破坏元上都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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