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二)擅自进行采矿、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三)从事产生工业粉尘、废气、废渣、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的生产活动;(四)砍伐或者损坏树木、挖掘药材及采集动植物标本等活动;(五)围堵填塞河道、填埋排干湿地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的行为;(六)其他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