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