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公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村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二级以上村道除外)可以适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通用图。县道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