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列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内容)、市政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和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机电设备进口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列有关部门作为招标人的,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监督部门。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