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六条有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