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五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结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