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评价标准和运用规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