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场监管部门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实施监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