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二)未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的;

(三)对施工过程记录不真实的;

(四)移装未经安全评估或者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的。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