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和第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