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交通管理行政合同定期对经营者进行考核评估。经考核评估,经营者两年不合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证书。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