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后未按照交通管理行政合同规定投入正常营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线路经营权证书。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