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车辆投入营运之前,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车辆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车辆营运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