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与线路经营权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车辆投入营运之前,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车辆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