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