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决议,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