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