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公安、国家安全、文化、保密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二)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