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确定安全保护等级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到公安机关整改通知后,未及时整改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