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许可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保护制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采取管理措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如实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资料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依法对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