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秩序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留存运行日志等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