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一切单位和住户应保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清洁和完好,并按城镇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清理和粉刷。临街树木、绿篱、花池、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