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或妨碍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