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城镇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管理人员,在城镇管理工作中要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