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城镇内运行的交通工具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和垃圾清运车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泄漏、遗撒。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装卸货物,必须做到车走地洁。城镇内进行经营性货运或客运的机动车、畜力车必须在停车场停放。柴草车必须在柴草市场停放。设置停车场、柴草市场应远离闹市区、居民区和学校。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