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禁止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

禁止在街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亭。

禁止在主要街路两侧经销丧葬用品。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