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禁止在街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各种货物、构件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禁止在街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亭。禁止在主要街路两侧经销丧葬用品。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