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活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活动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活动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