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