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