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