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予以扣押、查封。对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