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辅助性法律援助的启动资金由财政拨付。

开展辅助性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辅助性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及其它必要开支。

辅助性法律援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