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辅助性法律援助第四十九条有效受援人通过辅助性法律援助获得收益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百分之八;调解、和解结案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百分之五。前款规定缴纳款项应当在辅助性法律援助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纳入辅助性法律援助资金专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