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受援人通过辅助性法律援助获得收益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百分之八;调解、和解结案的,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所获净收益总额的百分之五。

前款规定缴纳款项应当在辅助性法律援助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纳入辅助性法律援助资金专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