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检测、评估的,由财政拨款的鉴定、勘验、检测、评估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勘验费、检测费、评估费。

受援人胜诉后,应当向有关机构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的,有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