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勘验、检测、评估的,由财政拨款的鉴定、勘验、检测、评估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勘验费、检测费、评估费。受援人胜诉后,应当向有关机构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的,有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