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二)提供真实的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三)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四)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