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