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经济状况证明包括:

(一)民政部门制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